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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借股票(1 / 2)

周末的愉快属于每一位不辞劳苦的打工人的,前提是有挥霍的底气。

比如张远,交待了王士庆和胡伟明去渔村盯着鹅厂,交代了叶梓琪带着金融牌照回金陵,在秦凯的护卫下,他带着刘艺霏愉快的享受着购物之旅。

远在香港的威尔森就不行,他的底气不太足,所以他选择了和法务部的一位同事研究起即将签订的合同。

关于Naspers包装上市的问题,这不是他的活儿,持续的时间也很久。

关于借入股票是他的活儿,需要结合香港交易所和公司法的若干规定。

其他的都会走常规流程,唯独是否要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和申报“权益披露”才是重中之重。

《规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必须要公告,以便投资人可以公开查询: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的控股股东质押、抵押、押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权益以担保该上市公司的债务或责任。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份上市后的禁售期内质押、抵押、押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上市公司股东质押、抵押、押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认为该事项构成关于该公司的“内幕消息”的。

鹅厂已上市快2年,禁售期已过,第二点不成立。

鹅厂实行的AB股制度,Naspers严格来说并不算控股股东,充其量只能算有分红权的大股东。

在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股东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这种情况下,内地一般都要公告,但在香港,它还真就不需要公告。

另一点,股票质押等行为涉及到股权的行使,那么Naspers是否要向香港交易所申请权益披露的申报呢?

根据《条例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在将其持有的股份抵押(无论是否通过抵押证券账户权益的方式)给“合资格借出人”(《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一般为银行、保险,符合条件的机构等)以外的人士,则需要向香港证监会就该抵押引起的股份权益性质变动做出申报,而相关的申报也会刊发于香港联交所网站供公开查询。

库斯是出借人,高盛是借入人,两方通过“质押”的方式将股票从股东的手里转移到券商手里。

现在的问题是,申报权益跟公告一样,会把高盛暴露出去。

不申报,库斯能同意吗?

“威尔森,你的担忧是多余的”

作为专门研究香港律法的彼得克拉克(Peter Clark),他很快就发现了破局的关键。

威尔森迅速道:“披得,我就知道你是最厉害的,快说说我们该如何说服那个该死的南非佬”

彼得指了指起草的这份合同初始版本道:“方法一,就是在合同上下功夫,我们明确这部分的权益属于Naspers而不是高盛,这是最简单的办法”

威尔森摇摇头道:“如果仅是这個办法请相信我,BOSS不会开心的”

写进合同里同样要备案,也就比库斯自己申报的要隐蔽一点,但依旧有暴露的风险,这可不符合高盛一直以来不想承担责任的作风。

高盛的理念就是,宁可花点钱解决,也不要把自己拖进纠纷中。

“那就用第二个方法,我们什么都不用做”

彼得说完更是惬意的点上了雪茄,因为这次加班实在是太轻松了,没有挑战性不说报酬还丰厚无比。

或许晚上可以去兰桂坊开心一下,顺便约一个年轻漂亮的香港女孩?

不,约两个。

因为她们的身体太嫩了,她们的皮肤太光滑了,她们面对灯塔人的时候太温顺了,最主要的,她们的身体结构太紧了。

威尔森不太喜欢雪茄的味道,此时的心里对风花雪月也无感,他皱眉道:

“彼得,愚人节是昨天而不是今天,请不要再逗我开心了,你知道的,我需要这次机会”

“我亲爱的朋友,我说的是事实,我们真的什么都不用做”,彼得耸耸肩后开始解释原因。

还是鹅厂AB股制度闹的,作为只有B股权益的Naspers,它几乎没多少真正的投票权和经营权。

哪怕你把36.145%全给了高盛又如何,屁用没有。

“所以,威尔森,你还认为申报和不申报,它对拜克尔先生有任何影响吗?”

影响,真的忽略不计,而且马克也给出了私人方面的报酬。

但是,这种B股,马克要拿它来干什么呢?

仅是一次金融上的操作吗?

威尔森想不通。

......

4月3号,周一。

库斯稍作犹豫很快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盖上了公司印章(国外和港澳台,公司章具备法律效应,不像我们还有个公章,甚至有些场合下,个人的私章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

确实如彼得说的那样,权益不权益的,除了分红外这部分股票确实没啥权益了。

至此,一年内,B股那一点有限的权益仍旧属于Naspers,但数量多达2302403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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